甘肃张掖临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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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罚〔****〕*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张掖市汇智达职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当事人:张掖市汇智达职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肃南南路***号**栋恒达广场B座**楼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依据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关于****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交易异常情况的函》(临交易函〔****〕*号)及相关证据,经调查核实,张掖市汇智达职业******存在视同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在参加临泽县农业农村局****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临泽县成君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三、处罚决定我局于****年**月*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年**月********《关于对张掖市汇智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给予从轻处罚的申请》,鉴于该项目已经废标,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积极配合,现张掖市汇智达职业******的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元*‰计****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和监督评价股,联系人:吕赛龙;电话:****-*******。五、告知事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临泽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