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徐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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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徐春苗因保管不善,将彭房权证青龙字第P-***********号,彭国用(****)字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春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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