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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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祥富:(身份证号码******************)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员工梅某某等**人****年*月至****年**月共计******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员工梅某某等**人****年*月至****年**月的工资共计******元,并加付赔偿金*****.*元(按应付金额**%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理告字〔****〕*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楼,联系电话:************)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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