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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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武汉市青山区杨记调料店(杨云军)经营的桂皮(辛香料)、八角(辛香料)(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中路**号市场内*间/处(B**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杨记调料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C),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杨记调料店经营的“桂皮(辛香料)”“二氧化硫残留量 g/kg”检测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C),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杨记调料店经营的“八角(辛香料)”“二氧化硫残留量 g/kg”检测结果为*.***,标准指标为≤*.**,均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在进货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立即更换供货商;*.在今后的进货过程中,更加严格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武汉市青山区池池包子店(程正杰)经营的油条(自制)(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黄州街**附*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池池包子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池池包子店经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mg/kg”检测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今后不再添加含铝泡打粉,改用老面或者无铝害泡打粉制作;*.对每天的煎炸用油及时更换。三、武汉市青山区威哥热干面馆(杨威)经营的油条(自制)(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市青山区青宜生活家市场*层SP***号铺,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威哥热干面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威哥热干面馆经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mg/kg”检测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不再使用含铝的泡打粉来制作油条;*.改用无铝害泡打粉,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制作,今后绝不滥用食品添加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