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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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伊春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高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伊春市某服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线索,举报当事人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即刻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共发现带有斐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短袖*件,当事人没有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也未能提供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资料,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在知道购进的货物是侵权商品后仍上架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经由斐乐?******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参照《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批)》中第*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件的处罚。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查处某自行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年*月**日,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伊美区某自行车商店销售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辆(抽样*辆,留在店内备样*辆),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备样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查处某自行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年*月*日,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伊美区某自行车商店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辆(抽样*辆,留在店内备样*辆),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备样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伊春市某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的请求书,举报伊******的侵权产品。**月**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经营场所时发现带有“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标识的电池(南孚*号电池**粒、*号电池**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商标授权等材料。上述商品******辨认并出具了《鉴定证明》,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电池**粒的行政处罚。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查处伊春市伊美区某健康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年*月**日,伊美分局收到投诉,投诉伊美区某健康中心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了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所示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经营场所内张贴的“专业连锁服务机构”宣传广告板,内容有:“一家专注耳聋、耳鸣、耳痛、耳痒、中耳炎等相关耳部问题的耳健康专业连锁服务机构”“内服中药调理”“国家一类医疗器械”的广告字样。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元。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伊春市某男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线索,举报当事人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即刻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带有迪桑特?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件,购进上述商品时索要了进货票据,但未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当事人在知道购进的货物是侵权商品后仍上架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经由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参照《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批)》中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件的处罚。
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春市五营镇某酒店涉嫌销售“掺杂掺假”羊排肉案
****年*月**日,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丰林县公安局对伊春市五营镇某酒店的快检结果提醒清单(羊排肉检出阳性)。经查,发现该店的羊排肉卷“掺假掺杂”,当事人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与商品不符,羊排肉卷上的标签标注的品类是速冻调制食品,配料含有鸭肉,经营者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按羊排肉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涉嫌销售“掺假掺杂”羊排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已移送至丰林县公安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查处伊春市伊美区某百货批发商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年*月**日,“六神”商标持有人******工作人员通过本局知识产权援助站申请维权,根据商标持有人提供线索,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伊春市伊美区某百货批发商城销售的“六神”止痒花露水涉嫌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口述涉案“六神”止痒花露水为推销员送货上门,现金支付货款,未留存推销员联系方式,进货时未向推销员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六神”商标持有人向本局出具的辨认情况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六神”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六神”止痒花露水*瓶,没收违法所得*.*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