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对中储粮镇江质检中心有限公司中储粮镇江质检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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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京口区谷阳路***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号
 
关于对中******中储粮镇江质检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
你单位报送的《中******中储粮镇江质检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粮山村中央******内,利用中央******现有楼房进行实验室建设,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油脂氧化稳定仪、油脂极性组分测定系统等关键设备及配套设备总计***台(套)。本项目检测业务主要针对粮油、食品、饲料进行检测,******配套。
本项目已在镇江市京口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镇京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本项目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镇江谏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废水接管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级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排放限值,镇江谏壁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一级A。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m高的(DA***)排气筒排放,酸性气体经喷淋装置处理后由**m高的(DA***)排气筒排放。样品研磨粉尘经研磨设备自带微型布袋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需以实验室为边界设置**m卫生防护距离。酸性废气及实验室有机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表*排放标准限值,样品破碎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同时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厂区内排放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声源位置,并采取相应的隔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进行控制。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包装废物、劳保用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废活性炭、喷淋废液、试验废液、废培养基、试验废物、试验器材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吨,悬浮物≤*.**/*.***吨,氨氮≤*.****/*.****吨,总磷≤*.****/*.*****吨,总氮≤*.****/*.****吨,项目废水总量在中央******内平衡。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吨,硫酸雾≤*.******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吨;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吨,硫酸雾≤*.*****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迪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