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凉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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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财采罚〔****〕*号项目名称: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年国土绿化苗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QHZC-****-***当事人: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 地 址: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丰乐街*号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本机关在处理“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年国土绿化苗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QHZC-****-***)举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采购人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为证。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反馈任何材料或申请。二、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处以*万元罚款;(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备案(凉州区财政局***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人:沈旭珺,电话:****-*******。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凉州区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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