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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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不撤字〔****〕***号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
住所:芜湖市镜湖区方村工业集中区荆十路***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征霞
身份证件号码:*****************
****年*月*日,本局收到赵征霞申请书,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其身份于****年*月*日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于****年*月*日将公******股权*********股权**万元转让给赵征霞,****年**月**日,******股权转让给赵征霞,*次股权转让后,赵征霞持有的股权为***万元,现申请撤销工商登记。经调查核实,该单位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变更登记程序。
****年*月**日,本局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芜湖市镜湖区方村工业集中区荆十路***号*#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年*月*日,本局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本局通过易政网向镜湖区公安分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镜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征询意见函,****年*月**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邮寄征询意见函,告知上述部门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此函*个工作日内反馈。上述部门逾期无反馈意见,本局视为无异议。
****年*月**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窦燕,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分别为:窦燕、赵征云、刘新、夏有启。****年*月*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窦燕为赵征霞,******股权***万元、窦燕持有的股权**万元转让给赵征霞。****年*月**日,该公司至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年**月**日,******股权***万元转让给赵征霞。
****年*月**日,赵征霞在询问中表示:赵征霞与赵征云为兄妹关系,赵征云拿了赵征霞的身份证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事先并没有征得赵征霞的同意,事后告知其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但并未告知其办理了股权变更,后因该公司有债务纠纷才知******股权。
****年*月*日,******股东夏有启、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窦燕的被委托人王之环接受了调查询问,两人均表示,赵征霞参加了****年*月*日和****年**月**日的股东会,知道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情况,并一直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年*月**日,窦燕向本局提交了《不予撤销******现******股东赵征霞工商登记的申请》(股东夏有启、刘新作为见证人签字)、******与******于****年*月**日由赵征霞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份、******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份及****年**月**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与******、窦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复印件*份。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民事判决书属实。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与******、窦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内容:****年*、*月份,赵征霞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补签的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日期为****年*月**日,法院从庭审听取各方陈述,在判决书中表示:“******日常经营,******的基本情况及原告送货的情况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补签购销合******。”。从该段表述来看,赵征霞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定购销合同。
调查认定的事实:赵征霞以签定购销合同、出庭应诉******经济纠纷的方式履行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可见赵征霞对自己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事实是知情的。因此,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利害关系人窦燕、夏有启、刘新书面对撤销变更登记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赵征霞的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申请撤销人的身份;
*.赵征霞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案件来源;
*.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通过当事人已不在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份,证明本局对冒******已被吊销的事实;
*.当事人原始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情况;
*.对赵征霞的《询问调查笔录》*份,证明赵征霞对被冒用身份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的陈述;
*.******变更登记的征询意见函*份和易政网信息发布截图*份,证明我局向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征询了意见,上述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窦燕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王之环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夏有启身份证复印件,王之环、夏有启的询问笔录,王之环提供的由《不予撤销******现******股东赵征霞工商登记的申请》*份、******与******于****年*月**日由赵征霞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份、******起诉******的《民事起诉状》*份,****年**月**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与******、窦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复印件*份,证明利害关系人的提出异议的情况;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与******、窦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苏****民初****号]打印件*份、《******、窦燕等与******、赵征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打印件*份[(****)苏**民终***号],证明******与他人的合同纠纷情况。
****年**月**日,本局通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不予撤销登记告知书》(镜市监不撤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变更登记行为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事实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