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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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财采(****)*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李忠英,杨燕,马惠丽,苏斌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当事人评审专家*:李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评审专家*:杨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评审专家*:马惠丽,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评审专家*:苏斌惺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我机关在处理“康县****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投诉和监督检查事项过程中,针对投诉涉及专家评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评审专家李忠英,杨燕,马惠丽,苏斌惺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具体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投标文件制作”“评分标准”、投标文件、商务评审汇总表、最终排名、等证据为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及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的行政处罚。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三、处罚结果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评审专家李忠英,杨燕,马惠丽,苏斌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康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晨曦;电话:****-*******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康县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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