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撤销登记(变更)决定书送达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当事人:******(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PL***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丁桥镇临丁路***号综合大楼*幢****室;法定代表人:马宜春;公司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年**月**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服务:医疗器械、电子设备的上门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做如下决定:撤销****年**月**日******(原******)的公司设立登记。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上市监丁冒撤登字〔****〕第**-*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上市监丁冒撤登字〔****〕第**-*号)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上市监丁冒撤登字〔****〕第**-*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