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关于对《关于加强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意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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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加强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从****年**月**日起,截止至****年**月**日,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我单位共计收到*条意见建议,感谢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现反馈情况如下: [if !supportLists]*、[endif]关于在第一条规定中“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中的“保养”改为“养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删除条款中的“或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予采纳。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关于在第一条规定中增加“物业服务人”解释说明的意见不予采纳。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专有名词和术语均以上级文件解释为准。   *、关于在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中加入“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的意见不予采纳。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已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 *、关于在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的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后添加“及相关行政部门拟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征求意见稿第十二已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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