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作出浙江颐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居里钇-90玻璃微球生产线和配套质检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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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序号项目名称文号审批时间原文链接*年产***居里钇-**玻璃微球生产线和配套质检实验室建设项目浙环辐〔****〕*号****-**-**见附件公示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日)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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