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礼县民政局2024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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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礼县民政局****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礼县民政局****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礼县民政局****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成县******投诉人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庙湾西社***号被投诉人*:礼县民政局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南路被投诉人*:甘肃鑫******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南城区被投诉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贵清、刘小康、唐小平、杨俊辉、廖鹏鹏(采购人代表)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成县******对“礼县民政局****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货物名称”在中标公告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没有明确中标产品的具体“品牌”及“型号”的评审中标结果有失公正和公信力,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慎的评审义务,其投标应为无效投标。经核查,该生******名称命名其生产的产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且对于该产品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使用注册商标,******自愿行为,并非国家强制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投标,填写的内容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的声明内容,该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处理。评审专家不但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处理,反倒让其价格之高、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获得高分值中标的评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经核查,礼县民政局****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未按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该项目所采购物资采购预留份额为中小企业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均为小微型企业,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根据中标供应商没有明确投标产品具体品牌、规格和型号,照抄、复制招标文件参数(照抄、复制的参数就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错)的投标行为,涉嫌虚假投标响应谋取中标、成交,******的合法利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提供正偏离投标样品、前往交易中心开标等而产生的多经济损失。经核查,************承诺有能力生产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一致的产品,采购单位将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供货产品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一致,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总报价*******.**元的最终评审得分**.**分与我公司投标总报价*******元的最终评审得分**分的评审结果属于不合常理的人为制造。两者价格相差之大,评审得分却只相差*.**分的评审结果存在******认为相差*.**分的评审结果属于人为因素的主观倾向给出的分值,我公司对中标人高出*.**分的相差分值难以信服。评审专家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着严重的倾向打分嫌疑,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的主观打分给出了不切合实际的打分,严重不公的倾向打分,涉嫌评审专家倾向打分嫌疑和串通高价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礼县民政局****年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过冬生活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条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投标报价占比为**分,本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被投诉人“礼县民政局”对我公司依法提出的质疑,在法定有效期未依法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违规。经核查,礼县民政局****年**月**日与甘肃鑫******签订政府采购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甘肃鑫******办理该项目投诉质疑的答复等事项,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我******提出的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一是没有事实依据,二是没有法律依据,答复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四是回复没有回复的落款时间,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甘肃鑫******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回复,责令代理机构就该问题限期整改,故投诉事项*成立。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答复的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驳回其余投诉事项。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礼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