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成县2024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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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财采处〔****〕**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其他公告、合同公示)”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编号:GSRY-****-***项目名称: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当事人*(采购人):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商务中心三楼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昌盛佳苑*号楼*单元****室当事人*(中标供应商):******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庭院**幢*-***号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成县******法人“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其他公告、合同公示)”的举报进行了核查。一、核查情况举报事项一:“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进行紧急采购成交结果(其他公告、合同公示)”的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信息”和“合同公示”公告中均未明确中标产品的具体“品牌”和“规格型号”的公示内容。经核查,本项目在甘肃政府网其他公告栏目公示的《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合同公示)》未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故此项举报事项成立。举报事项二:成县******于****年**月*日分别向采购人“成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了对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信息”和“合同公示”内容没有“品牌”、“规格型号”的举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未对举报做出任回复。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只有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的法定义务,而无对举报进行受理的职责。故此项举报事项不成立。二、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