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 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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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规)罚[****] 第**号 公主******: 我局于****年**月** 日对你公司未经验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年**月占用公主岭市甲三街北侧、***国道西侧土地建设东北战略性新兴产业暨环保产业园项目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二十栋建筑(*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冷库、**标准厂房、**综合楼、**公辅用房一、**公辅用房二) 的行为,违反了《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违法情况转办函。 我局已于**** 年**月**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违法建设罚款人民币*****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办理缴纳罚款事宜并向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张永彪 周青波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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