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皋兰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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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轻县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皋兰县****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限制燃放区域石洞镇下列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南社区、城中社区、城北社区、三川口社区及东湾村、庄子坪村、魏家庄村、中堡村。二、限制燃放时间(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点**分至**点、**点至**点、**点至次日*点**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星期六、星期天、法定节假日(除夕另外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四、十五、十六,每天从上午*点至晚上**点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至正月初一的凌晨*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三、禁止燃放场所(一)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场所;(二)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疗养院;(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七)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八)东西两山等绿化区范围内;(九)过街天桥、隧道;(十)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四、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一)禁止经营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高空礼花弹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毫米、单发药量大于**克、总药量大于****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地雷”“开天雷”“拉炮”“摔炮”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孔明灯(许愿灯)等会飘浮的纸制灯笼;*.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二)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五、处罚规定根据《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办法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三)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公安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报警电话、****-*******举报电话,向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特此通告。 皋兰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