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涡阳县财政局关于江西领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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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投 诉 人:******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樟树塘路南侧(天际光电产业园**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宋笑琳 委托代理人:宋笑琳被投诉人*:涡阳县中医院 地 址:涡阳县涡北街道闸北路***号 联系人:黄主任被投诉人*:****** 地 址:亳州市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联 系 人:赵工相关供应商:******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望江西路***号五彩商业广场*幢办****室联 系 人:周静媛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收到******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涡阳县中医院和******组织的“涡阳县中医院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ZGY****CG***号)”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涡阳县中医院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GY****CG***号)于****年**月**日*点**分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涡阳县中医院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第一成交候选人。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中医院和******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 我局已出具了《关于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是: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背弃公平公正的中立立场,对成交单位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歪曲事实,对未能响应文件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恶意操控项目成交结果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事实依据:*.成交单位公示分项报价表同样没有标注产品生产品牌,******分项报价表未标注品牌构成废标,同样的评审标准下,我公司认为成交单位“******”存在同样问题。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内容说明:“******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了产品品牌及规格型号,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但是在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仅有型号不含品牌。*.成交单位公示分项报价表中对应型号设备技术参数未能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我单位经市场调研后将设备具体负偏离情况整理并提交质疑,代理机构仍选择对响应情况默许,无视设备负偏离情况,属于重大失职行为。质疑回复内容:“******规格响应表中注明“四诊仪”“经颅磁电疗仪”、“中医红外热成像检测仪”的参数均全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 投诉请求是:申请对中标单位进行废标处理,对中标单位伪造虚假参数进行相关惩戒,并对代理机构进行相关惩戒。被投诉人*、*答复:涡阳县中医院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ZGY****CG***号)于****年**月**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亳州市)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上午*:**在亳州市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开标评标。经评审小组评审,******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年**月**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我方于****年**月**日、**日、**日收到******、商******质疑函,质疑内容涉及评审过程事项,我方请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评审小组出具答复后,我方于****年**月**日、**日将质疑处理答复书分别送达商******、******。****年**月**日,我方接到涡阳县财政局已受理涡阳县中医院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及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通知。涡阳县中医院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评审均由评审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分项报价表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填写“品牌”“型号”,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在分项报价表中列出大写字母为该设备品牌,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年*月*日上午,专家组对该项目的询价文件、投诉人(******)的投诉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核查。关于涡阳县中医院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ZGY****CG***号)投诉事项专家论证意见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全自动恒温电蜡疗仪:*.全自动恒温电蜡疗仪*.投标分项报价表第**项:合自动恒温蜡疗仪:品牌及规格型号为:XY-DMS-***A。*.投标文件提供证明材料:①医疗器械注册证:a.产品名称:电脑恒温电蜡疗仪。b.型号、规格:XYL-ⅦA,XYL-ⅦB,XYL-ⅦC,XYL-ⅦD,XYL-ⅦE,XYL-ⅦF。②该公司提供技术参数资料:电脑恒温电蜡疗仪型号为XYL-ⅦA。*.该公司分项报价表提供的品牌、规格、型号与其提供的注册证中的品牌、规格、型号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专家论证,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提供的全自动恒温电蜡疗仪品牌、规格、型号与其提供的注册证中的品牌、规格、型号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处理决定 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涡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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