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关于《黄梅县农发科技推广项目太阳能频振杀虫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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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针对有投标人对梅招标****-ZFCG***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现回复如下:一、关于“评分标准中‘产品荣誉’此条款”,是否违反“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投标单位频振式太阳能杀虫灯获得农业部颁发的重点推广产品证书得*分,省农业厅颁发的重点推广产品证书得*分,没有不得分”。很显然,这样规定既符合该项目“农发科技推广项目”的特性,又没有限定于上述所称的“本地区、本行业”,而且上述“重点推广产品证书”也不属于上述所称的“奖项”。因此,该条款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关于“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产品连起码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证书》都未要求,未免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太低了一点”的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在资格审查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合格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复印件”和“所投产品ISO****认证证书原件或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复印件”,在评标办法中规定“投标单位频振式太阳能杀虫灯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和ISO****认证证书的各得*分,否则不得分。”就单凭这些对质量认证方面的规定而言,对产品质量要求也不低。黄梅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