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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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articlecontent余人社保追告字[****]**号当事人:刘润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关镇杨牌***号,身份证号码:******************。******工伤职工年雪妮,身份证号码:******************。其本人于****年*月*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中心向年雪妮先行支付医疗(康复)费****.**元、住院伙食费***元。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将做出决定:责令你将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元偿还本中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刘润聪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年*月*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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