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公安厅2024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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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公安厅****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cg*****)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甘肃省公安厅****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fcg*****项目预算:***万元(第一包:***.***万元)投诉人:******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上郑村新区*号被投诉人*:甘肃省公安厅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被投诉人*:甘肃国金******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创业园区D座众创中心***室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号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对“甘肃省公安厅****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名称“******”不一致为由,将投诉人作无效投标处理,但投诉人在报名后开标前已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名称从“******”变更为“******”,并审核通过。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情况说明、投诉人答复等现有材料,投诉人于****年*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初次注册的主体名称为“******”,****年*月**日投诉人通******名称变更为“******”,****年**月*日投诉人在甘肃省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V*.*)中以曾用名“******”完成了“我要投标”,****年**月**日开************现名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称,投诉人应在投标登记截止日****年**月*******名称,且其仅在主体共享平台提交了更名申请,未在甘肃省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V*.*)中修改投标登记信息,导致开标时系统中显示的投诉人名称仍为曾用名“******”;综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系统平台中未以醒目方式标明或提示供应商,在主体共享平台信息变更后还须在甘肃省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V*.*)中再次提交修改申请,以及变更信息的期限,致使投诉人投标被认定无效。故投诉事项成立。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可能影响第一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一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责令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全省一张网”的建设和完善,以醒目、显著方式标明“操作步骤”,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同步、共享信息,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甘肃省财政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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