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金川区应急指挥中心(综合治理中心)维修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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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川区应急指挥中心(综合治理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金区财投处决〔****〕*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金昌市金川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金川区应急指挥中心(综合治理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CSJCQCGJHBA***)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金川区应急指挥中心(综合治理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CSJCQCGJHBA***项目预算:***.**万元投诉人:金******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宝晶巷**号被投诉人*:金昌市金川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号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南滨河中路****号保利中心写字楼***-***室中标供应商:******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号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金******对金昌市金川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金川区应急指挥中心(综合治理中心)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CSJCQCGJHBA***)评审结果不认可的投诉予以受理。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投诉人对专家评审结果不认可,不应将其按无效投标处理。经核查,金******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份专用信用报告,第*份在投标文件第四部分资格审查资料第**-**页,出具间为****年*月**日,证明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不满足招标文件(****年**月至今)的要求。第*份在投标文件第十部分其他资料第***-***页,出具时间为****年**月**日,证明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委员会以专用信用报告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未通过金******资格性审查。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部分第二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没有提供专用信用报告或信用信息报告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的相关要求,本机关认为金******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第二份专用信用报告虽然未在投标文件第四部分资格审查资料中体现,但根据现有的评审系统,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查看到完整的投标文件,且评标委员会也证实评标时看到了两份信用报告,故第二份专用信用报告属于有效证明材料。综上,资格证明文件放错位置既不是法律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也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金******投标无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有失开标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投诉理由成立。二、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决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评标委员会资格性审查不细致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向金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