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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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经营不符合要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利张路*号兰飞集团院内从事经营活动。****年**月**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等材料,《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检测项目:结构佩戴装置、技术指标:佩戴装置的部件应永久与佩戴装置或头盔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a)如果佩戴装置包括下颌系带,该系带宽度不小于**mm、检测结果:系带宽度:**mm、判定:不合格;检测项目:*佩戴装置强度、技术指标: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系带伸长量不应超过**mm,不应出现系带撕裂撕断、系带滑脱、连接件脱落、搭扣松脱、佩戴装置损坏等现象、检测结果:按照*.**规定的方法(A*类型)进行测试,出现佩戴装置损坏现象、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结构(佩戴装置)、佩戴装置强度等共*项检验项目不符合GB***-****标准,依据《****年亳州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报告进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除备样产品外未发现其他产品。
****年**月份,当事人从不认识的山东一送货车上购进**顶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批号:***.******.***/******-****),进价*元/顶,售价**元/顶。****年**月**日抽检*顶,备样*顶,售价**元,备样产品封存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截止检查时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共销售*顶,货值共计***元,获利**元。*.没收*顶摩托车乘员头盔;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项合计***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利市监处罚〔****〕****号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