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关于对覃业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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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覃业开: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应急告〔****〕危化*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宾城路*号企业总部写字楼附楼二楼F***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你在****年*月至****年*月期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兴宾区河西长岭新村来良路***号非法销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于****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兴检刑行意〔****〕*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兴检刑不诉〔****〕***号)、刑事侦查卷宗、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证件,证明你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行为属实。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万元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在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活动期间,经办案人员多方调查,仍无法获取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非法获利的确切证据,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综合考虑你虽有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尚未给社会、国家及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申请陈述、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来宾市兴宾区应急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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