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7号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林市桂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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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号?当事人名称:玉林******投资人:胡亚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地址: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福绵镇下枥村【玉福公路(与善桥)北侧】?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与******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检测前等候区的房子发现了*个OBD接口供电线,该供电线可插入汽车点烟器连接其他电器设备进行供电**********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检测报告,******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数据存在异常,其中检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I*GK***********”的报告共有***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I*”的报告**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I*******”、“*****LMNOP****TU”和“*I*G************”报告各*份;**辆车辆出现两种CAL ID码的报告**份,共出具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份。在检验报告中出现大量完全相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且为“网红作弊码”*I*GK***********,你公司涉嫌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进行了替换,使其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年**月**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份。?? 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二)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总经理龚运成、环检车间主任宁信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份;****年**月**日******总经理龚运成、财务出纳杨建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三)影像证据:****年**月**日******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张。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四)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提取时间:****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提取时间:****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的委托代关系。*.检测仪器购销合同书复印件*份,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复印件*份,提取时间:****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检测仪器的使用情况。*.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复印件*份,劳动合同复印件*份,机动车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份,人员培训效果确认表复印件**份,****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资质情况。*.玉林******整改报告复印件*份,提取时间:****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玉林市物价局关于玉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批复(玉市价[****]**号)复印件*份,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份,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复印件*份,提取时间:****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检测机动车收费情况*.玉林******部分车辆检验(测)报告复印**份,提取时间:****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检验(测)机动车情况*.玉林******排放检验报告收费确认清单表,提取时间:****年**月*日,提供单位:玉林******。证明:你公司检验(测)机动车的收入情况*.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人员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二、陈述、申辩情况我局于****年**月**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享有******于****年**月**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版)》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壹佰贰拾捌元整(¥******元整)。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内容到******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厂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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