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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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秭归讯:秭归县自****年**月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以来,降水稀少,气温偏高,森林火灾风险持续攀升。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一、戒严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戒严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米范围内区域(林区居民限居住区之外)。三、戒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实施以下行为:(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三)焚烧秸秆、烧田埂、炼山等;(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五)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四、进入戒严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对未成年人、精神和智力障碍等人员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域的,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对监护人履行责任不到位引起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六、戒严期内,各乡(镇)、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七、森林、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九、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来源:秭归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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