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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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号)有关规定,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成都、泸州、德阳、绵阳、乐山、南充、宜宾和达州市新立项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应满足现行《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中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其他市(州)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努力提高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质量,确保超低能耗建筑各项技术措施落到实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要求严格审查。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