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当前,我区天气持续干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已进入森林防灭火工作关键期,为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全区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区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二、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他生活用火;(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三、在禁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设卡检查,严防严守,查禁火源上山。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火警电话:*****。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