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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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市监罚听告〔****〕*-*号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拟吊销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年*月**日,我局收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镜检检建受〔****〕**号),名单中******登记的经营状态为正常,芜湖******近三年申报纳税情况显示,******自****年**月至****年*月未申报纳税,于****年*月**日前往现场核查,未见该公司在登记经营地实际经营。经查范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内******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现场核查,******无法通过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核查表并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笔录******客服主管作为见证人盖章确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已查明******自****年*月至****年*月未申报纳税,且于****年*月**日前往现场核查,未见其在登记经营地实地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童震、姚晨 联系电话:****-*******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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