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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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唐山******: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杰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藤县劳人仲字〔****〕第**号),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藤县劳人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藤县劳人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唐妙燕地址:藤县藤州大道东*号四楼***仲裁院联系电话:****-*******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