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纪法教育」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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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医者初心,坚持按劳取酬,依法依规靠知识、靠技 术、靠劳动获得阳光、合理、体面、有尊严的报酬。严禁利用执 业之便开单提成。*.严格遵守统方管理规定。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 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的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严禁违规 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等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 或统计便利以谋取私利。*.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外配处方相关规定,遵循安全、 有效、经济、必要的原则合理开具外配处方,不得开具与本次治 疗无关的药品。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严格遵守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 员严禁以利益输送为目的,有偿介绍推广检测样本外送到指定机 构开展检测项目。*.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到 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以纸条、便签、 号码牌等形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医疗卫生材料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 “黑救护车”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向殡仪中介机构和个人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并从中 谋取私利。*.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 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定点管 理协议,依法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严禁采取伪造、变造各种 虚假手续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禁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 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 的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 保基金。**.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 目或服务设施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严禁以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 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 术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做到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为群众提供便捷、 高效的医疗服务。**.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严禁无原因、无依据术中加项、加价。**.严格执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禁重复开立不必要 的检查检验项目。**.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严禁分解处方、 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 为。**.认真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应操作规程, 科学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禁止降低入院指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严格遵守使用医用耗材诊疗相关医疗技术的适应症、禁 忌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使用前需与患者或家属进行 充分沟通。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与患者或家属签署 知情同意书。**.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 由、名义向患者及家属介绍购买非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用耗材,患 者自购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应用临床诊疗。**.严格执行省市相关医疗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禁止 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严禁私自收费。**.严格执行外出会诊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外出会诊活动。 严禁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严禁违规收受或者索要患 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严禁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捐赠规定要求,依法依规接受捐赠。 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 助,以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采用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严禁 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严禁接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 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的捐赠。**.严禁接受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为患 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严禁泄露患者 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病 历、违规复制粘贴病历,严禁窃取、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 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 疾病时,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 外,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规范发放患者检查检验报告单,妥善保管实验记录、申 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严禁随意泄露、擅自修改 和销毁。**.禁止违规翻阅、借阅患者病案资料,严禁违规收集、使 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的个人资料和医 疗信息。**.禁止未经患者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手术直播、教学 视频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公开发布。在临床医 学报告、医学研究、宣传报道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 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时应征得患者同意。**.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强化职 业道德教育,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官方指定平台进行, 并注意信息安全,避免患者信息泄露。**.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 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 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 或场所就诊。**.严禁超出注册和备案医疗机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并从中 谋取私利。**.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安排或引导患者到院外指定地 点进行检查、检验、治疗。**.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执业之便为第三方线 上诊疗平台引流。**.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坚持公开公平,持续扩大预约挂号,严禁倒卖号源。**.禁止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 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既有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关系人提 供便利。**.严禁私自预留或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落实“便民就医”系列措施,增强就医便捷性、舒适性、连续性,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 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 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做好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 通。**.严禁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 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 物。**.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严禁参加由患者及其亲友安 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 程有记录”)要求,严格执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制度流程, 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招标、采购、使用等方面提供 帮助或以谋取利益。**.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学术会议的指导意见,医 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不得影响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学术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举办方、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应该 支付的费用;严禁接受相关企业直接给予的讲课费;严禁学术会 议期间接受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严格遵守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术讲课取酬有关规定,不得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应当符 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通过 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违法违规 利益输送;严禁以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 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严禁在学术活动中不得为医药产 品进行商业广告。**.严格遵守科研合作有关规定。未经医疗机构批准立项、 未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禁 通过编造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名义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 益输送。**.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 其他物资采购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 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 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 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 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 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严禁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化建设、设备维 修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 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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