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雅安市名山区民政事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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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市名山区民政事务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雅安市名山区民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万元,单位住所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街道彩虹南路*号。第三条 中心的举办单位是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雅安市名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民政领域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开展普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助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助开展民政领域执法监督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民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三章 举办单位第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心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二)管理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四)组建中心管理层;(三)任免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中心运行;(六)指导中心制定或修改章程,负责审核中心章程审查审核;(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第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按规定开展组织活动;(二)及时传达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三)指导中心开展各项业务;(四)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五)中心终止时,负责指导中心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心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六)对中心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八)监督中心按照本章程运行;(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第四章 管理层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名、副主任*名,主任为中心行政负责人。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中心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由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任免,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八条 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中心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九)中心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赋予的其他职权。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是:(一)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三)主任办公会议必须全部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第九条 中心行政负责人为中心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为中心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正常途径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每年至少举行*次,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在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审议上一届(次)中心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七)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大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大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按规定进行表决。第五章 服务对象第十二条 中心服务对象的权利:(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二)依法享有中心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第十三条 中心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中心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第十四条 中心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保障服务对象对中心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中心提出意见建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 中心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中心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中心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中心的经费使用应符合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七条 中心在区民政局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十八条 中心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第二十条 中心按照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做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第二十一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中心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及时进行网上公示;(二)中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二十三条 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二十四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第二十六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第九章 章程修改第二十七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中心职工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并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中心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雅安市名山区民政事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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