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魔方盒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花园口分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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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 中 | 小】北京************: 由本局立案******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辽****刑初***号)〕显示:****年*月至****年*月期间,************以投资“鑫农三号”“双季享”等理财产品为由,对外公开宣传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从郭淑娥、孙新春、曲成贵、杨金凤等***人处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万元,资金通过POS******的相关账户,至案发前,尚有***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万元集资款未收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法》(****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联 系 人:张言顺 联系电话:******** 地 址: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号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下载行政处罚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