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凉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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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凉州区荣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智能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JH*********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学文大道(西)***号*栋***室被投诉人*:凉州区高坝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园区经二路被投诉人*:甘肃******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学府路***号***室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对“凉州区荣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智能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的投诉。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提出的质疑后,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代理机构未通过专家复议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中标人。专家小组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规定,******在收到************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质疑后,在******投标文件时,有多项指标未完全响应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评标报告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达到*家,符合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法定******按上述规定,另行确定了中标供应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投诉。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凉州区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