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昌市永昌县中医院中医药优势特色专科建设项目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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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金昌市永昌县中医院中医药优势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包”(项目编号:******JH*********)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金昌市永昌县中医院中医药优势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包项目编号:******JH*********项目预算:***.*万元投诉人:山******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号明湖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乾友被投诉人*:永昌县中医院地址:永昌县城关镇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联系人:范泽来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马忠和联系人:李静我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山******对“金昌市永昌县中医院中医药优势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包”的投诉予以受理。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甘******在本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货物采购项目,制造商为中小企业的即符合要求,虽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填写不完整的情形,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标明了采购标的对应的制造商信息。另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甘******为小型企业,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报价得分中未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存在故意隐瞒投标产品的真实制造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该项目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昌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