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仲裁文书公告(申请人:田茂刚,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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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田茂刚:   关于田长华与******、田茂刚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田长华工伤保险待遇******.**元。二、第三人田茂刚对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田长华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湾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二号***室)联系人:冯先生;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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