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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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articlecontent余人社保追决字[****]**号当事人:刘润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关镇杨牌***号,身份证号码:******************。******工伤职工年雪妮,身份证号码:******************。其本人于****年*月*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中心向年雪妮先行支付医疗(康复)费****.**元、住院伙食费***元。本中心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刘润聪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如下: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日内将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元支付至本中心。本中心指定帐户:户名: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建行余姚支行账号:********************如果你对上述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刘润聪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年**月**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