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公众意见反馈】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意见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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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截止到目前,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条,有关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反馈意见*:居民家庭户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另一方经核准无住房且不是财政供给人员、未享受政府性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一项均不在安置范围)表述有歧义。
采纳情况:已采纳。修改为“居民家庭户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另一方经核准无住房且不是财政供给人员、未享受政府性养老保险或政府性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一项均不在安置范围)”,在住房公积金前增加“政府性”表述,后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已将该条整体删除。
反馈意见*:针对《亳州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关于安置人员的认定,建议增加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采纳情况:不采纳。原因是我市现执行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中安置人员的认定为个人,安置办法中已将“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的新生儿”确定为安置人员,同时为避免被征收人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补偿,不宜将“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确定为安置人员。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