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福安市溪潭镇2012-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器采购项目(重新招标)答疑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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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溪潭镇****-****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器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答疑标题:关于福安市溪潭镇****-****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器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时间:****-**-**内容: 质疑函福建******:******组织的福安市溪潭镇****-****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器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招标编号:闽中信【ND-****】招字第***号,我们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有以下疑问请与答疑: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又据卫生部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年版)》其中将“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m*/h)”列入目录,要求对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上述国家法令、法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使用的净水设备也必须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否则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无证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对参加投标的的资格要求,应该必须要有净水器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才能保证违法产品不会经政府采购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标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时间:****-**-**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文件时间:****-**-**内容: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年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m*/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标题:福安市溪潭镇****-****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器采购项目(重新招标)答疑纪要时间:****-**-**内容: 福安市溪潭镇****-****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器采购项目(重新招标)答疑纪要招标编号:闽中信[ND-****]招字第***号致各投标人:本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福安市溪潭镇****-****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体化净水器采购项目(重新招标),针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投标人的质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如下答疑及补充:一、答疑部分:问: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又据卫生部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年版)》其中将“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m*/h)”列入目录,要求对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上述国家法令、法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使用的净水设备也必须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否则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无证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对参加投标的的资格要求,应该必须要有净水器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才能保证违法产品不会经政府采购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二、开标时间更改为****年*月**日**时,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为福安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地址:福安市冠后路商品房第九座B***—***室)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招标人:福安市溪潭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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