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公务车采购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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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宁河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天津市宁河县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务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HCG********)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货物及相关服务。一、货物需求 (一)采购货物技术要求、数量: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公务车公务版迈腾(黑)*台 (二)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个月内。(三)售后服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四)质保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五)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书。(六)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须提供货物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承诺;交货期;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七)供应商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但不排除分项成交的可能。(八)本次服务免收服务费。二、报价要求(一)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一种货物仅允许提供一个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货物及附件的货款、运输费、装卸费、及其它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供应商所投价格为货到现场,验收合格的最终优惠价格。(二)供应商提供报价的同时,须提供加盖投标方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三)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须提供货物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承诺;交货期;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四)供应商须在询价文件中列明货物清单等。(五)请供应商于 ****年*月*日 **:** 时在天津市宁河县政府采购中心(宁河县财政局院内)五楼会议室提交谈判文件。四、供应商资格:(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五)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六、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 系 人:刘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