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内黄县武装部所需办公设备及窗帘项目的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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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武装部所需办公设备及窗帘项目(采购编号:内采购谈判(****)**号)《谈判文件》进行如下澄清与修改:*、《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第七项项目A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由“项目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安全技术防范资质三级及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为“项目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电子、电器等相关经营范围,具有安全技术防范资质四级及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第八项购买《谈判文件》时须提交下列有效资料由 “*、(项目A)安全技术防范资质三级及以上证书原件或其复印件;”变更为“*、(项目A)安全技术防范资质三级及以上证书原件或其复印件;”*、《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第**项投标保证金明确为:“**.*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标单位应向内黄县工程招标和公共财产采购处置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分别为:项目A****元、项目B****元。**.* 投标保证金应于****年*月*日下午*:**前交至:户 名:内黄县恒联******开户行: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 号:**********************.* 内黄县工程招标和公共财产采购处置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在****年*月*日下午*:**前未收到投标单位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谈判文件》第四部分第**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明确为:“……每个密封文件袋上的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并注明“于****年*月*日上午**:**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谈判文件》中其他相关条款不变。本次“内黄县武装部所需办公设备及窗帘项目(采购编号:内采购谈判(****)**号)《谈判文件》进行如下澄清与修改”,将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并取代《谈判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对所有投标单位均具有约束力。联系人:聂光辉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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