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伟)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闽宁环罚〔****〕**号林*伟:身份证号:***************X地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付竹村马路店*号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的屏******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发现屏******存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是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根据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屏******生猪出栏查询情况,屏**********年生猪出栏量已达*****头,超过****头,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时,屏******正在进行生猪养殖活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未能提供环保竣工验收材料。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依据有:*.****年**月**日屏******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年**月**日、**月**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和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出具的生猪出栏查询情况,及****年**月**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屏******存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是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年**月*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生猪出栏查询情况、****年**月**日对你的询问笔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年**月**日屏******提供的整改报告,****年**月**日对屏******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及****年**月**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整改情况;*.根据****年**月**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关于林*伟的案件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你在两年内未被处罚过;*.****年**月**日、**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月**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屏******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是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年*月**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年*月**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个月以上且不足*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次(含本次)、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有较轻影响、立即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过失、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一般报告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限期内改正或逾期*个月之内改正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下达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内容为:*.责令你于****年*月**日前停止超规模养殖行为,后续养殖活动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