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送达公示(何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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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何翠燕(身份证号码:*****************X)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佛自然资规催字〔****〕*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佛自然资规催字〔****〕*号 (自然人)姓名:何翠燕 身份证号码:****************X 地址:广东省佛冈县水头镇********* 你(单位)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云泉谷**街**号违规建设两处一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自然资规罚字〔****〕*号),并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年*月*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自行拆除位于佛冈县水头镇莲瑶村碧桂园云泉谷**街**号违规建设两处一层建筑物,恢复原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股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号自然资源局 佛冈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