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江山樾小区楼顶违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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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综执(城管)违建公告﹝****﹞*号
易虹等**户:
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们“在夹江县江山樾小区楼顶未办理规划手续违规建设行为”的案件已调查终结。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通过多种送达方式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公告如下:
你们在夹江县江山樾小区楼顶未办理规划手续违规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同时,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证明上述违建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在**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申请陈诉、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现予以公告。
(联系人:陈佳,联系电话:*******)
附件:
*.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业主名单
*.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