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屏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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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农(防疫)罚〔****〕*号当事人:张*华,男,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住所(住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号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年**月*日**时**分,屏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张兆阳(出示执法证)、张秀芳(出示执法证)到屏南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就屏南县农业技术和农村产业发展中心移送的关于屏南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未经检疫、未佩戴耳标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员工徐*和该屠宰场承包方员工周*自全程的陪同下,对该屠宰场《牲畜进场(场、点)查验登记表(********-********)》、《牲畜宰前检验记录合格证明》表(********-********)》、《屠宰场猪栏宰后存栏情况(********-********)》、屏南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等材料进行核查。经查,周*自无法提供****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超出产地检疫数入场屠宰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核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提取了该屠宰场《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当事人张*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后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对该屠宰场员工周*自和当事人的委托人张*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该屠宰场超出产地检疫数入场屠宰的生猪***头,总重量*****千克,合计涉案货值金额为******元。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屏南县农业技术和农村产业发展中心关于移送屏南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未经检疫、未佩戴耳标生猪线******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延续承包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证据二:现场照片*张,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屏南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行为的事实。证据三:****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账簿凭证和微信转账记录凭证各*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动物的数量及货值金额。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年*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屏农(防疫)罚告〔****〕*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动物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依照第一百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鉴于能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按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条,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福建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付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屏南县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附件下载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关闭*"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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