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康县民政局****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项目编号:******JH*********项目预算:**.**万元一、当事人当事人(中标供应商):******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南城区南滨河路*号祥福园商住小区*号楼*单元***室。二、违法事实和证据康县民政局****年为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采购过冬棉衣棉裤项目于****年**月**日,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分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号楼环保大厦),进行开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年**月*日,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为成交供应商。于****年**月**日成县************提起******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成县******向我机关提起投诉,于****年*月*日我机关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提交了证据证明材料,其中: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中缺乏有效的依据、证据证明材料(原件),于****年*月**日下午电话告知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材料(原件),当日与厂商******总经理电话联系所陈述事项与提供的证据证明材料内容不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三、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柒角捌分整(¥****.**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康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康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康县财政局****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