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龙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有南、卢士俊请求辞去龙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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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龙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有南、卢士俊辞去龙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陈有南的龙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龙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龙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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