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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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洪健:
你于****年**月**日被发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弄*号房屋东侧、西侧、北侧擅自搭建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第******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松)新府责拆决字〔****〕第******号)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