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法律服务常规供应商采购项目入围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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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常规供应商采购项目入围候选人公示 一、招标编号AHZJ-******************法律服务常规供应商采购项目于****年*月**日评标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入围候选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二入围候选人: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三入围候选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 第四入围候选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第五入围候选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第六入围候选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第七入围候选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八入围候选人: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 第九入围候选人: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十入围候选人: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入围候选人: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入围候选人:安徽执惠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入围候选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入围候选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入围候选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投标报价:各单位报价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午**:**截止。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联系电话:****-********-***、***、***********。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受。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受: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入围单位的依据。特此公示 ****** ****年*月**日附件:*.(*****)公示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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