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区国动办】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警示案例: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破坏设备设施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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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年*月,虹口区人防办执法人员在对虹口区大连西路***弄*号非公用人防工程检查中发现,该工程被物业单位出租给他人作为仓库经营使用,承租人在承租后将工程分成独立的六个小仓库和一个卫生间,涉嫌存在破坏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确认该工程使用单位存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使用备案手续等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虹口区人防办协同欧阳街道综合执法队,以欧阳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虹口区人防办向当事人送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恢复人防工程原状,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及使用效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搬离人防工程。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过程中,产权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质量安全和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人防主管部门对破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和防护效能的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法,直到整改完毕、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