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禁毒宣传】获利不到3万元,男子获刑15年!贩卖“上头”电子烟,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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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牟利在电子烟中加入依托咪酯等物质让人一吸就“上头”、上瘾欲罢不能继而产生依赖“加料”后的电子烟也常被大家称为“上头”电子烟非法吸食它就是吸毒非法贩卖它就是贩毒■案情回顾****年**月**日至****年**月**日,谢某某单独或伙同曾某在江西赣州多地向吸毒人员出售自制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共计***个(含烟油***.**克),非法获利人民币*****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谢某某家中查获自制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个(含烟油***.**克),烟油*瓶(净重**.**克)。■处理结果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谢某某、曾某多次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当庭提出从严、从重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提醒依托咪酯常被不法分子添加进普通烟油、电子烟弹中伪装为“上头”电子烟“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贩卖、吸食依托咪酯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不要盲目跟风切勿出于好奇尝试“上头”电子烟(来源:江西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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